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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作者:海南省農機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3年08月30日 收藏

  瓊農字〔2013〕113號

  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

  規范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農科)局(農委)、農經總站(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提升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海南經濟特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若干意見》和農業部等11部委《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訂了《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農業廳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8月20日

  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暫行辦法

  (試行)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簡稱《合作社法》)和《海南經濟特區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簡稱《條例》),進一步加強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穩定、快速發展,提升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根據農業部等11部委《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的對象

  經工商登記注冊、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了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有獨立的銀行賬戶,愿意接受農業(農經)主管部門指導服務和管理,并在當地農業(農經)主管部門備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一)民主管理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賬號。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齊全,并在稅務部門按時申報納稅。

  2、制訂符合本社實際的章程,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社務公開制度、民主議事決策記錄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制度公開上墻,并認真執行。

  3、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切實做到民主決策,所有出席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合作社應向每個成員宣傳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幫助成員自覺參與民主管理。

  4、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的辦法,其中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切實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規定或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建立健全社務監督機構,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或執行監事,或由合作社成員直接行使監督權,切實做到民主監督。

  6、合作社成員都應當出資,具體出資方式、數額、比例按章程約定。從事生產的成員出資總額應當占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50%以上,單個成員(含團體成員)的出資總額**多不得超過出資總額的20%。

  7、合作社應向每個成員簽發社員證,社員證的內容主要有成員的基本情況、出資方式、公積金情況、二次返還情況等。

  (二)規范經營

  8、具有本合作社生產經營需要的服務場所和設施,合法生產和經營,逐步形成產銷聯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做到“四個統一”。

  統一農業投入品的采購和供應。根據生產經營和社員的需要,統一組織采購、供應農業投入品,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也可以統一開展運輸、儲藏等服務。

  統一生產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培訓服務。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可追溯和檢測等制度。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統一技術輔導和培訓。

  統一品牌、包裝和銷售。合作社要統一品牌,統一包裝,統一銷售。積極開拓市場,努力提高統一銷售社員產品的程度。統一產品和基地的認證認定。合作社積極創建和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努力提升產品質量檔次。

  (三)品牌建設

  9、統一注冊使用產品商標。有自己的商標品牌,有自己的產品包裝,有自己的網站,注重產品質量安全,創建無公害、綠色、有機農產品。

  (四)財務管理

  10、根據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會計人員,沒有專業會計的要委托專業會計機構代辦代管,確保財務管理規范。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按時申報納稅。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11、每年組織編制合作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理方案、財務狀況說明書,并經過監事會(執行監事)或成員直接審核,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對本社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報成員(代表)大會,或由成員(代表)大會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審計。自覺接受農業、財政、工商、稅務部門對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

  12、合作社每年年底必須向農業(農經)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五)盈余分配

  13、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土地或資產入股的量化情況、成員的公積金份額、成員與本社的交易情況和盈余返還狀況等。提取公積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規定將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并記入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六)誠信建設

  14、合作社要自覺開展誠信建設,參加社會信用體系,不做違紀違法之事,在經營、納稅、投資、金融等方面守法守規。

  三、加強合作社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合作社登記備案制度。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在當地鄉鎮農業(農經)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登記內容主要是合作社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點、成員人數、入股資金、經營業務和生產基地情況等。并由鄉鎮農業(農經)部門統計報市縣農業(農經)部門備案管理,市縣和鄉鎮兩級農業(農經)部門統一協調管理,齊抓共管。

  (二)建立健全對合作社的監管制度。市縣建立農業、財政、工商、國稅、地稅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對合作社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實行寬進嚴管制度,工商部門依法對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農業、財政部門對承擔財政扶持項目的合作社定期檢查,不按規定使用財政資金或違規騙取財政資金的列入“黑名單”,今后不再安排扶持項目;稅務部門對合作社申報納稅情況定期通報,不按時申報的納入失信記錄,依法處理。

  (三)發揮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簡稱聯合會)的作用。

  1、支持聯合會依法在市縣成立辦事處。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為合作社提供注冊登記、財務管理、培訓教育、項目策劃、品牌包裝、誠信建設、網頁制作等服務,負責與本區域合作社的溝通聯系。發揮在合作社與政府部門間溝通聯系的橋梁作用,了解和掌握本市縣合作社運行情況。配合市縣農業(農經)部門和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開展工作。

  2、建設合作社信息網絡和誠信體系。支持聯合會開發建立“海南省農民合作社網”,建立全省合作社管理統計信息數據庫,幫助各個合作社在該網站逐個建立網頁,做好動態服務和管理工作,對全省合作社的基本情況和運行情況進行統計了解。配合海南省信用體系監管部門采集、匯總、發布合作社的信用信息。合作社要積極支持和配合聯合會做好本區域合作社的信息統計錄入工作。進入該網站的各個合作社的信息將作為評定示范社的參考依據。

  3、聯合會協助農業(農經)部門負責全省合作社開展規范化管理和運作培訓工作,制定合作社規范管理自律機制,引導合作社開展規范化運作、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搞好產品質量安全。

  (四)開展示范社創建行動。省、市(縣)根據農業部等11個部委《關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行動的意見》(農經發[2009]10號),開展示范社評定活動。各市縣可參照《海南省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暫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市縣級示范社評定辦法,開展市縣級示范社評定活動。每個市縣要在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挑選一批有較多農民成員、有較大經營規模、有較強服務功能、有較好品牌意識、有規范運行機制、有明顯增收效果等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市縣級示范社進行重點培育。市縣評定的示范社應報省農業廳備案,省級示范社原則上在市縣級示范社中評選認定。在省級示范社和市縣級示范社基礎上建立海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名錄。

  (五)對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對本級示范社的動態監測管理,每兩年組織監測組對本級示范社進行監測和復評。對復評合格的,給予繼續享受示范社資格;對復評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資格。

  (六)實行扶優扶強原則。合作社要創新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把合作社做大做強,農業、財政等惠農扶持項目重點扶持規范化建設做得好的示范社。合作社的各項扶持資金重點向各級示范社傾斜。未按照規范化要求管理和運作的合作社不予扶持。

  (七)做好合作社規范化管理典型宣傳推介。重視對規范化管理和運作做得好的合作社的典型宣傳推介,組織合作社學習交流,培養典型合作社,在全省樹立100家各類型規范化建設好的典型,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八)市縣農業(農經)、財政、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加強溝通和工作配合,每年要對合作社規范化管理和運作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要求規范管理和運作的合作社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對不規范管理和運作的合作社,列入不規范管理合作社名單,不規范合作社不參與當地合作社先進評比,不得承擔財政資金項目和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每年12月,各市縣農業(農經)部門和聯合會要總結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情況,并報省農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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