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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置”讓承包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吃上“定心丸”

作者:趙宇恒 本站發布時間:2016年11月23日 收藏

  圖為訪談現場,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右)、農業部經管司副司長趙鯤(中)回答主持人提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提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并行。

  11月21日,由CCTV7農業節目新媒體中心和《聚焦三農》欄目共同主辦的大型權威媒體行動——網絡視頻直播《三權分置那些事》在農業頻道演播廳舉行。此次直播行動聚焦“三權分置”這一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邀請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洪遠、農業部經管司副巡視員趙鯤、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縣委書記曹月坤、湖北省沙洋縣縣委書記揭建平等專家領導及基層種糧大戶做客訪談現場,結合文件精神進行權威解讀,并對“三權分置”在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展開交流與探討。

  明確權利:“三權分置”讓承包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吃上“定心丸”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戶選擇了進城,進城農戶原來承包的土地如何妥善處置?承包地在經過長期流轉后會不會丟失?新型經營主體拿到流轉的土地后又有哪些權利?這些問題成為了承包農戶、經營主體以及社會十分關心的熱點。

  對此,兩位專家在訪談中一致認為,“三權分置”明確了承包農戶和新型經營主體雙方的權利。對承包農戶而言,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置使承包權更為明確,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權始終歸農戶所有,有助于消除農戶“失地”顧慮,讓承包農戶吃上了“定心丸”。

  對新型經營主體來說,在明確經營主體享有的是經營權之后,從法律上制度上解決了經營主體用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一方面讓經營主體有了可供抵押的資產,另一方面也使得承包農戶不必擔心抵押失敗后的“失地”風險。

  現場,一位來自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的種糧大戶對經營權期限較短、前期投入大、續租時可能會遇到的困難表現出了擔心。

  對此,宋洪遠為種糧大戶仔細梳理了保護自身權利的三個依據。首先,在經營流轉土地期間,經營主體進行了投資,但下一輪流轉給了另外的經營主體,那么本輪流轉土地的經營主體有申請補償的權利。其次,根據這次文件里所推行的政策,在一輪流轉到期后,此前經營這塊流轉土地的經營主體有優先續租權。此外,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和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都明確指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如果這項決定得到落實并明確到法律,真正能夠長久不變、穩定預期,那么種糧大戶的這些顧慮也將得以消除。

  政府引導:堅持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

  在與現場嘉賓及觀眾交流的過程中,宋洪遠特別強調,基層政府在落實《意見》時,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不要因為《意見》的印發,對每一個地方的每一塊地都實行“三權分置”。

  趙鯤也強調,“三權分置”是制度上的框架,基層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可以按這個走,但并不是每家每戶的地都要留給別人種。

  兩位專家認為,經營權的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為,政府要明確自己的定位,多在確權頒證、政策引導、風險規避機制等方面下功夫,不要搞強迫命令。

  當前有些地方流轉租賃費用偏高,對土地流轉造成了阻礙,甚至導致退地棄耕。例如河南某地,土地租賃費用達到1200塊,拿來種小麥就虧了。對此,宋洪遠認為,政府應發揮積極作用,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研究制定土地流轉的指導價格,避免土地流轉費用過度走高。

  實物計租:雙方共同承擔價格波動風險,減少退地棄耕

  近期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因糧價下跌、自然災害、流轉費居高不下等多重因素,部分家庭農場、種糧大戶、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面臨虧損,種糧積極性受挫,“毀約退地”的現象時有發生。

  對此,趙鯤表示,近期農產品價格下行,經營主體成本上升,利潤壓縮,確實有一部分毀約退地的情況,農業部已經開始關注這一情況并進行了調研。

  在調研過程中,專家發現,實行實物計租的土地,毀約退地的現象較少。比起一般情況下的定額租金,實物計租會根據市場價格波動。趙鯤解釋,由于實物的可比性,采用實物計租的方式付租金,農產品價格上漲時經營主體多交錢,農產品價格下跌時租金也會隨之降低。這樣,在市場下行的情況下,承包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雙方都承擔一點風險,可以較好地照顧雙方利益,有利于承包關系的穩定。

  此外,宋洪遠也提醒經營主體,流轉土地不同于其他商業行為,要意識到農業具有周期性、波動性,農產品也會有大小年之分,要適應市場經濟,學會通過保險規避風險,土地不是越大越好,要量力而行、適度規模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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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ww.farm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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