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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的通知

作者:西藏自治區農牧廳 本站發布時間:2017年02月07日 收藏

  藏農廳發〔2017〕46號

  各地市農牧局、財政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精神,為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公開、規范、廉潔實施,充分發揮政策效益,促進全區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在總結2015年政策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我們修訂了《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

  西藏自治區農牧廳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2月3日


 

  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2016年修訂版)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5〕6號)精神,結合我區2016、2017年農業機械化工作實際,修訂《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通過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充分調動和保護農牧民購買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優化、農機化作業能力和水平提升,推動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切實保障主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實施中,要注重改革完善,優化制度設計、細化落實手段,體現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穩定性;注重突出重點,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準性,優先滿足關鍵生產環節用機,由點到面加快推進糧、油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注重優化結構,大力推廣先進、高效、環保的農業機械和拖拉機配套農機具,促進農機科技進步;注重轉變方式,加快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促進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的組織化、產業化、社會化;注重規范實施,加強過程監管,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注重市場化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發揮補貼政策對農機流通領域發展的引導作用,逐步推進補貼產品供需雙方市場化對接,營造競爭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

  二、實施范圍及規模

  綜合考慮各地市、縣(區)耕地面積、主要農畜產品產量、購機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調查取得)、績效管理考核成績等因素,以及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同時,自下一批次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排起,將地市、縣(區)往年資金結余情況作為重要的預算指標分配因素,對資金結余結轉量較大的地方扣減補貼資金。

  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由中央財政投入資金19200萬元、自治區財政投入資金9000萬元,各實施縣(區)2016年度資金安排見《西藏自治區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分配表》(附1)。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各實施縣(區)用于開展我區地方性農機補貼的資金量(含兩年內的結轉資金)不得突破補貼資金總量的10%。今后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排及使用要求,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另行行文告知。

  上年結轉資金繼續在下年使用,但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70號)要求或農財兩部、自治區財政廳相關規定處理。各實施縣區2015年度及以前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出現結余的,應及時開展資金清查和結轉工作,結轉情況務必于2017年2月底前由地市匯總后上報區農、財兩廳,以便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中結轉資金,結轉資金地市匯總填報格式見《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結余資金結轉表》(附2)。

  納入《西藏自治區2016-2020年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實施辦法》的縣區,在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中按照規定補貼標準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實行2016年度(屬跨年任務)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具體操作辦法嚴格按照《西藏自治區2016-2020年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實施辦法》(藏農廳發〔2016〕445號)文件規定執行。另外,按照農業部有關**新規定,自2017年起,全區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資金安排及使用要求,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照各地報備的作業計劃另行行文告知。

  三、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根據全區農牧業生產實際,我區2016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種類范圍為12大類20小類45品目,機具品目具體分檔標準和**高補貼額見《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6年修訂)》(附3)。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得隨意擴大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在年度補貼資金控制數內,對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及目錄以內的所有農業機械實行敞開補貼。

  (二)補貼機具產品資質

  補貼機具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已獲得部級或省級有效推廣鑒定證書,且在《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6年修訂)》(附3)范圍以內的農機產品。自治區農牧廳每年年初根據全區當年補貼需求和農牧業生產實際,對補貼額一覽表進行調整,并開展歸檔工作。年度內補貼產品各批次歸檔工作另行通知,補貼額一覽表、歸檔情況(包括:產品型號、所屬檔次、補貼額等)將定期在西藏農牧信息網上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行文印發。

  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三)補貼標準

  對同品種、同規格檔次的不同廠家生產的農業機械,實行統一定額補貼,即同一品種、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自治區內實行統一的補貼額。補貼操作過程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不再根據市場價格和補貼比例測算機具原始補貼額,具體型號補貼額按照相應產品歸檔信息和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中的補貼額信息執行。

  為了切實發揮補貼政策及資金的導向作用,減輕農牧民購機負擔,對不同品種的農業機械實行差別定額補貼,即:不同品種農業機械用于確定補貼定額的補貼比例不同,具體的差別補貼額測算工作已由自治區農牧廳完成,并已在產品歸檔信息中體現,地、縣應遵照農機購置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中的補貼額信息執行。

  關于**高補貼定額,一般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

  對于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經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后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50馬力以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他用于糧油生產大中型農業機械,2016年度補貼比例控制在50%以內,具體補貼額由補貼執行部門測算,自2017年起,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機參照普通農戶享受補貼定額。為保證補貼政策的普惠性,各實施縣區2016年度補貼資金中用于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的資金量,不得突破資金總量的30%。

  四、補貼對象和經銷企業公布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個人和經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后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當敞開補貼機具申購需求全部滿足后,在申請(購買非敞開補貼的機具的)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足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且群眾易于接受的原則確定,嚴禁補貼對象倒買倒賣補貼的農業機械。

  (二)經銷商公布

  進一步放開補貼產品經銷市場,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主管部門不再就經銷商資質條件進行確認審查。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機生產企業確定經銷商后,須告知自治區農牧廳、所轄銷售區域地(市)農牧局(或由經銷商直接告知)。經銷商的經營行為受《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管理辦法》(除第二章)約束,自治區農牧廳將及時公布受管理辦法處罰的經銷企業和個人名單。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

  五、補貼操作及資金兌付

  為了切實減輕群眾負擔,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我區對農戶的補貼采取“自主選擇、差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的辦法;對于得到指標確認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采取“自主選擇、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的操作辦法。單戶或經營組織享受補貼購置的所有機具必須統一由經銷商編號并噴涂補貼標志。

  獲得農機購置補貼須由購機者或經營組織提出申請(申請表樣式見附4),由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審核并確認補貼指標(指標確認通知書樣式見附5)。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就購機信息形成匯總表和農戶信息表(兩表樣式見附6、附7)并及時公示、存檔、上報并錄入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補貼政策實施操作過程必須與農機產品經銷商脫鉤

  購機者和農機產銷企業分別對其提交的農機購置補貼相關申請資料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對農機購置補貼材料的合規性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實行自主購機的經營組織亦按此時間要求,聯合經銷企業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報賬結算),縣級財政部門在7月底和12月底組織補貼資金兌付工作。具體操作和結算流程見《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流程》(附8)。鼓勵縣區采取“補貼一批、結算一批”的方式加快補貼資金結算進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

  全區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補貼工作責任狀,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和督辦等工作。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在購機補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使用和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加強資金監管,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

  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促進區域農業機械化協調發展,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因地制宜制定本級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要著力培育農業機械化服務主體,推動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要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

  要切實落實補貼操作程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要加強信息檔案管理,地(市)、縣(區)應明確專人及時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檔案信息的采集、登記、統計、分析及報送工作,做好補貼情況總結工作。

  要充分尊重補貼對象對產品經銷企業的自主選擇權,嚴禁強行向購機戶(或向組織統一供貨的基層主管部門)推薦產品或經銷商,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農戶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農戶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級主管部門要在原來工作基礎上,全部統一使用補貼信息輔助管理系統開展補貼管理,建立完備的電子信息檔案。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有條件的地方要聯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相應補貼機具實行牌證照管理,鼓勵為受益戶免費辦理牌證照。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全區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補貼政策;要多渠道開辟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沒有條件開展網絡公開的地、縣,應確保信息及時上墻。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12月底),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匯總本地(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信息(附6《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匯總表》),以及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附7《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上報自治區農牧廳,統一在西藏農牧信息網公布。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制定全區農機購置補貼監管督查方案,年度內集中組織開展不少于兩次的監督檢查;地(市)、縣(區)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逐級制定本級監管督查方案,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機具要重點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有條件的地方要“人機合影、簽字確認”。

  要按照《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和投訴處理制度》有關規定,切實做好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各級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補貼投訴和咨詢聯系方式,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自治區農牧廳。自治區農牧廳將視調查情況及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建議,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暫停補貼、取消補貼資格及列入黑名單等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視情況抄送(報)工商、質量監督、公安等部門和農業部。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

  七、方案與總結報送

  地(市)、縣(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分資金批次制定本級補貼實施方案(當年第二批補貼資金的使用方案無重大變化的,可直接印發資金分配表和資金使用說明,按首批補貼項目實施方案執行),印發執行并抄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實施方案未經印發和備案的不得實施當年項目。

  要堅決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確保每兩個月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一次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格式見附6)及補貼信息簡報。每一批次補貼資金落實后,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必須統一匯總本地(市)農機購置補貼資金使用信息(附6《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匯總表》)存檔,并及時上報自治區農牧廳備案。

  每年12月1日前,地(市)、縣(區)要將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未報送當年總結報告的不得實施翌年項目。

  附件:1.西藏自治區2016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分配表 2.年度農機購置補貼結余資金結轉表

  3.西藏自治區2015-2017年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2016年修訂版)

  4.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申請表5.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6.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匯總表7.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8.西藏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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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xznm.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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