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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關于印發《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縣(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實施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機〔2024〕3號),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13日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圍繞農業強省建設目標,突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的農業機械,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一、實施重點
(一)突出支持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我省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突出支持“優機優補、有進有出”。推動農機化高質量發展、適應新質生產力需求,堅持以用促研發、以用促制造,促進農機結構調整,實行“優機優補”,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或退出補貼范圍。
(三)突出支持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結合全省丘陵山區適用小型機械研發制造推廣應用先導區建設,開展鑒定機制創新,開辟急需適用農機鑒定“綠色通道”,在協同建設先導區省份間開展創新產品補貼資質互認。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四)突出提升服務效能。使用電子簽名、遠程視頻核驗等信息化手段,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加大對審核慢、兌付慢、超期不兌付等問題治理力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和補貼資金兌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
(五)突出支持先行先試。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持續實施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
(六)突出強化補貼監管。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蘇農云”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二、實施要求
各地在按照《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和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等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落實,嚴格監督管理,確保補貼政策廉潔規范高效實施。(詳見附件1-4)
(一)強化責任落實和協同配合。各地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工作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組織做好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工作。要落實各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崗位工作人員,明確崗位責任,確保“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干”。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按照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監管工作的意見》(蘇農機〔2024〕3號)等要求,加強部門間的協同配合,會同發改、工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加強監督,依法打擊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監管能力水平。
(二)強化技術支撐和服務能力。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加強對有關企業的跟蹤監管,嚴把鑒定(認證)證書發放關口。對發現異常情形的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及時調查處理,采取封閉措施,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屬地農業農村部門商財政部門后,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加強管理。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優化補貼標準,探索建立價格監測制度,推動農機補貼產品優勝劣汰。
(三)強化政策宣傳和信息公開。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監督管理和違規查處。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解讀,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重點提高縣鄉兩級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江蘇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營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蘇農規〔2019〕9號)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制度》(蘇農機〔2021〕2號)等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省農機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組織抽取部分機具進行適應性評價,并形成報告。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機制,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附件:1.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2.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3.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安裝確認表(參考格式)
4.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職責
附件1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操作要求
一、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補貼范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在全省范圍內實施。省屬單位(國有農場、監獄等)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并納入所在縣(市、區,簡稱“縣級”)統一操作。
(二)補貼機具
1.常規機具
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簡稱“我省補貼范圍”)為22大類47個小類123個品目,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補貼范圍22大類47個小類120個品目,省級財政資金補貼范圍3大類3個小類3個品目(詳見附件2)。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不符合本省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建立清單,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
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我省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方案另行通知。
常規機具必須是我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
2.農機創新產品
包括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創新產品補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實施;省級財政資金農機創新產品補貼,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發展需要研究確定。
除上述機具外,市縣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小區域適用性強的機具,可列入市縣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補貼額測算比例不得超過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
二、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中央和省級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合理制定發布我省補貼額一覽表(另發),補貼額測算比例、單機補貼限額等,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執行。每個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享受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10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測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經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三、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市縣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市縣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對于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地區以及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的地區,扣減下一年度補貼資金預算。
補貼資金不能滿足兌付需求的市縣,不得實施累加補貼。在滿足兌付需求的情況下,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確需實施累加補貼的,縣農業農村、財政部門須制訂本地區累加補貼實施方案,經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再行實施。禁止以推廣補助等獎補名義違規實施農機累加補貼。未按程序報備自行實施的,將扣減相關市縣下一年度購機補貼資金預算。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執行。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對農機創新產品,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年度資金使用規模。其中,中央財政資金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要求確定。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實施分年度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組織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我省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按規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按中央財政補貼范圍實施,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統籌用于中央和省級補貼范圍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保證惠農補貼政策規范廉潔高效實施。
四、操作實施流程
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鄉鎮受理、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級及以下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和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和《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辦法》(蘇農辦機〔2022〕8號)等要求,組織省農機試驗鑒定機構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推動區域范圍內省份統一投檔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省農機技術推廣服務機構,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形成報告。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對相關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保留轉賬付款交易記錄,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鄉鎮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申請條件等。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帶有人臉識別等功能的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提交包括轉賬付款記錄在內的補貼申請資料,非本縣域的購機者應提供縣級實施方案中規定的相應材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將納入我省信息化監測管理補貼機具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安裝確認表見附件3)、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對單個購機者一次性購機5臺以上及一個年度內購機10臺以上的機具情況,要重點加強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鄉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鼓勵各地開展電子簽名、遠程視頻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縣級應在實施方案中明確鄉鎮、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審驗時間,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驗和公示。購機者線下申請結算補貼資金的檔案由鄉鎮農業農村部門歸集整理,交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全流程線上辦理由縣級保存,保存期為5年。
購機者在獲得補貼后需要退貨的,應當首先把補貼款退還財政部門后,再辦理退貨手續。退還的補貼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作廢原資金申請,納入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繼續使用。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按照財政惠農一卡通管理要求,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注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可指定有關品目(或檔次)優先錄入、優先兌付。
(九)組織抽查。農業農村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附件2
2024-2026年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大類 | 小類 | 中央財政補貼品目 | 省級財政補貼品目 |
(22大類47個小類120個) | (3大類3個小類3個) | ||
1.耕整地機械 | 1.1耕地機械 | 1.1.1犁 | |
1.1.2旋耕機 | |||
1.1.5深松機 | |||
1.1.6開溝機 | |||
1.1.7挖坑(成穴)機 | |||
1.耕整地機械 | 1.2整地機械 | 1.2.1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 |
1.2.2埋茬起漿機 | |||
1.2.3起壟機 | |||
1.2.4筑埂機 | |||
1.2.6鋪膜機 | |||
1.耕整地機械 | 1.3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 1.3.1聯合整地機 | |
1.3.2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1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 2.1.1種子催芽機 | |
2.1.2苗床用土粉碎機 | |||
2.1.3育秧(苗)播種設備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2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 2.2.1條播機 | |
2.2.2穴播機 | |||
2.2.3單粒(精密)播種機 | |||
2.2.4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3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 2.3.1旋耕播種機 | |
2.3.3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4栽植機械 | 2.4.1插秧機 | |
2.4.2拋秧機 | |||
2.4.3移栽機 | |||
2.種植施肥機械 | 2.5施肥機械 | 2.5.1施肥機 | |
2.5.2撒(拋)肥機 | |||
2.5.3側深施肥裝置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1中耕機械 | 3.1.2田園管理機 | |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2植保機械 | 3.2.1噴霧機 | |
3.2.2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 |||
3.田間管理機械 | 3.3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 3.3.1修剪機 | |
3.3.2枝條切碎機 | |||
3.3.5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 |||
4.灌溉機械 | 4.1噴灌機械 | 4.1.1噴灌機 | |
4.灌溉機械 | 4.2微灌設備 | 4.2.1微噴灌設備 | |
5.收獲機械 | 5.1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 5.1.4谷物聯合收割機 | |
5.1.5玉米收獲機 | |||
5.1.6薯類收獲機 | |||
5.收獲機械 | 5.3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 5.3.1大豆收獲機 | |
5.3.2花生收獲機 | |||
5.3.3油菜籽收獲機 | |||
5.收獲機械 | 5.5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 5.5.1葉類采收機 | |
5.5.2果類收獲機 | |||
5.5.3瓜類采收機 | |||
5.5.4根(莖)類收獲機 | |||
5.收獲機械 | 5.6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 5.6.1秸稈粉碎還田機 | |
5.收獲機械 | 5.7收獲割臺 | 5.7.1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 |
5.7.2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 |||
6.設施種植機械 | 6.1食用菌生產設備 | 6.1.1菌料滅菌設備 | |
6.1.2菌料裝瓶(袋)機 | |||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 7.1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 7.1.1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 |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 8.1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 8.1.1殘膜回收機 | |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 8.2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 8.2.1生物質氣化設備 | |
8.2.2秸稈壓塊(粒、棒)機 | |||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 9.1飼料(草)收獲機械 | 9.1.1割草(壓扁)機 | |
9.1.2摟草機 | |||
9.1.3打(壓)捆機 | |||
9.1.4草捆包膜機 | |||
9.1.5青(黃)飼料收獲機 | |||
9.1.6打捆包膜機 | |||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 9.2飼料(草)加工機械 | 9.2.1鍘草機 | |
9.2.2青貯切碎機 | |||
9.2.3飼料(草)粉碎機 | |||
9.2.4顆粒飼料壓制機 | |||
9.2.5飼料混合機 | |||
9.2.6飼料膨化機 | |||
9.2.7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 |||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 9.3飼料(草)搬運機械 | 9.3.1飼草捆收集機 | |
10.畜禽養殖機械 | 10.2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 10.2.1藥浴機 | |
10.畜禽養殖機械 | 10.3畜禽繁育設備 | 10.3.1孵化機 | |
10.畜禽養殖機械 | 10.4飼養設備 | 10.4.1喂(送)料機 | 10.4.2養殖場料塔(倉)設備 |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 11.1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 11.1.1剪毛機 | |
11.1.2擠奶機 | |||
11.1.3生鮮乳速冷設備 | |||
11.1.4散裝乳冷藏罐 | |||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 11.2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 11.2.1儲奶罐 | |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 12.1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 12.1.1清糞機 | |
12.1.2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 |||
12.1.3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 |||
12.1.4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 |||
12.1.5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 |||
12.1.6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 |||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 12.2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 12.2.1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 |
13.水產養殖機械 | 13.1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 13.1.1網箱養殖裝置 | |
13.水產養殖機械 | 13.2投飼機械 | 13.2.1投(飼)餌機 | |
13.水產養殖機械 | 13.3水質調控設備 | 13.3.1增氧機 | 13.3.3水草清理(梳割)機 |
13.3.2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 |||
14.捕撈機械設備 | 14.1絞綱機械 | 14.1.1絞綱機 | |
14.捕撈機械設備 | 14.2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 14.2.1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 |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 15.1種子初加工機械 | 15.1.1種子清選機 | |
15.1.2種子包衣機 | |||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 16.1糧食初加工機械 | 16.1.1糧食清選機 | 16.1.5金屬儲糧筒倉 |
16.1.2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 |||
16.1.3碾米機 | |||
16.1.4糧食色選機 | |||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 16.2油料初加工機械 | 16.2.1油菜籽干燥機 | |
16.2.2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 |||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 18.1果蔬初加工機械 | 18.1.1果蔬分級機 | |
18.1.2果蔬清洗機 | |||
18.1.3水果打蠟機 | |||
18.1.4果蔬干燥機 | |||
18.1.5脫蓬(脯)機 | |||
18.1.6青果(豆)脫殼機 | |||
18.1.9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 |||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 18.2茶葉初加工機械 | 18.2.2茶葉殺青機 | |
18.2.3茶葉揉捻機 | |||
18.2.4茶葉壓扁機 | |||
18.2.5茶葉理條機 | |||
18.2.6茶葉炒(烘)干機 | |||
18.2.7茶葉清選機 | |||
18.2.8茶葉色選機 | |||
18.2.9茶葉輸送機 | |||
20.農用動力機械 | 20.1拖拉機 | 20.1.1輪式拖拉機 | |
20.1.3履帶式拖拉機 | |||
21.農用搬運機械 | 21.1農用運輸機械 | 21.1.1田間搬運機 | |
22.農用水泵 | 22.1農用水泵 | 22.1.2地面泵(機組) | |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 23.1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 23.1.2加溫設備 | |
23.1.3濕簾降溫設備 | |||
2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 24.1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 24.1.1平地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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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職責
一、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省農業農村廳
1.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補貼額一覽表,組織全省實施。
2.組織機具投檔。
3.組織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探索補貼機具適應性評價制度,組織抽取部分機具進行適應性評價。
4.加強對全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系統管理,確保補貼系統安全規范高效運行。
5.做好補貼政策宣傳,組織信息公開工作。
6.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
7.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組織做好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咨詢投訴和違規調查處理工作。
8.加強績效管理,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9.會同省財政廳按要求嚴格控制累加補貼。
10.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機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省財政廳
1.按規定履行支出責任,足額安排省級財政資金。
2.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測算分配等工作,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按需開展市縣余缺調劑。
3.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
4.加強補貼資金監管。
5.保障省級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二、設區市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
1.加強對縣級制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內控制度等指導審核,并組織實施。
2.加強對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系統管理,確保補貼系統安全規范高效運行。
3.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組織全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4.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
5.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組織做好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咨詢投訴和違規調查處理等工作。
6.加強績效管理,按要求開展監督檢查。
7.探索補貼機具適應性評價制度,對縣級年度補貼機具適應性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8.會同設區市財政部門按要求嚴格控制累加補貼。
9.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確定有關機具噴印監督標識。
(二)設區市財政部門
1.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測算分配資金,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按需開展市轄區余缺調劑。
2.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補貼資金兌付。
3.加強補貼資金監管。
4.保障本級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三、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1.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制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加強對本縣域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信息系統管理;確保補貼系統高效規范安全運行。
3.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4.組織開展縣鄉補貼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
5.組織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受理、審驗公示,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確保按規定時限辦理。
6.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
7.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組織做好補貼異常情形報告、咨詢投訴和違規調查處理等工作。
8.加強績效管理,做好補貼政策實施總結。
9.探索補貼機具適應性評價制度,對本轄區內新進品牌機具進行適應性評價,形成評價報告。
10.會同縣級財政部門按要求嚴格控制累加補貼。
11.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補貼機具經銷企業監管,重點檢查參與補貼政策實施的責任義務履行和承諾踐諾情況,加大違法違規警示教育宣傳。
12.組織做好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二)縣級財政部門
1.做到補貼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2.按規定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將兌付情況及時反饋縣級農業農村部門。
3.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
4.加強補貼資金監管。
5.保障縣鄉兩級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四、補貼機具生產、經銷企業責任義務
(一)補貼機具生產企業
1.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得有騙補、套補違法違規行為。
2.按照投檔要求,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信息化自主投檔平臺真實、準確投檔,加強投檔信息審核,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
3.自主確定和公布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指導監督授權經銷企業遵守補貼政策各項規定,并對經銷企業的違規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正確宣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自覺抵制和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整治違規產品各種行業亂象,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
5.持續強化以質量保障能力為核心的工廠條件建設,確保出廠的每一件產品與鑒定(認證)和檢測的樣機保持一致。
6.將補貼機具銷售、售后服務、退換機等管理系統互聯互通,定期與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中本企業數據相互校核,篩查機具、補貼、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適。
7.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經銷商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
8.對經銷商出具給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發票、合格證等補貼申請資料和牌證申領資料進行核對,篩查補貼比例、發票金額、機具信息等是否真實有效、符合規定。
9.加強內部管理,防范經銷商和內部不法人員有組織地通過收集農民身份證明、虛開發票、虛購報補、重復報補等方式騙套、搶占補貼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后,主動自查自糾,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10.嚴格執行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江蘇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主動報告異常情況,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11.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二)補貼機具經銷企業
1.遵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相關規定,合法合規經營,不組織、不參與騙套補貼違法違規行為。
2.正確宣傳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供應符合規定的農機產品,自覺抵制和積極配合主管部門整治違規產品各種行業亂象,開具金額與實際銷售價格相符的發票。
3.規范真實使用補貼產品標志標識,按要求噴印監督標識,做好售后服務。
4.協助做好補貼機具的安裝、驗收等工作,指導幫助購機者通過手機APP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嚴禁代替購機者到主管部門辦理補貼申請手續。
5.通過非現金方式與生產企業結算補貼機具購機款,確保資金往來全程留痕備查。
6.臺賬資料完整規范。
7.對購機者符合規定的退(換)貨要求,首先確認購機者尚未領取補貼或已將領取的補貼退回財政部門后,再為其辦理退(換)貨,并主動報告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8.嚴格執行農機產銷企業參與江蘇省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承諾制,主動報告異常情形,及時采取防范補救措施。
9.承擔違反政策規定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等后果,主動退回違規行為涉及的補貼資金,接受主管部門處理。
五、購機者責任義務
1.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保留轉賬付款交易記錄,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2.購置牌證管理機具的,按規定先行辦理牌證手續。
3.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4.在申請補貼時提供包括轉賬付款記錄在內的申請資料,對提供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5.配合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辦理機具核驗和抽查。
6.主動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發現的相關異常情況。如違反承諾及補貼政策有關要求,自愿接受處理并承擔損失。
7.購機者在獲得補貼后需要退貨的,應當首先把補貼款項退還財政部門后,再辦理退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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