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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關于重慶田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違規行為處理情況的通報
各市(區)農機中心(站),各相關企業、個人:
根據有關線索,并經調查核實,重慶田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中公司”)、重慶迪揚蘋辰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揚公司”)、佳縣吉振農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吉振公司”)、榆林曉光農資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曉光公司”)和佳縣豐農農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豐農公司”)等產銷企業在參與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相關政策實施過程中違反了相關規定。現將有關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違規行為
田中公司聯合迪揚公司將53臺田中公司生產的1WG4.0-100FQ-ZC型號微耕機(補貼額400元)銘牌變造為迪揚公司生產的同款產品(補貼額800元)銘牌,經銷商吉振公司、曉光公司和豐農公司在知曉實情的情況下,依然進行銷售并出具相關補貼手續,該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農辦財〔2017〕26號)第七條第二款要求,屬于較重違規行為。
二、處理結果
(一)2024年7月20日(封閉該產品時間)起,取消田中公司生產的1WG4.0-100FQ-ZC型號微耕機在我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格;取消迪揚公司生產的1WG4.0-100FQ-ZC型號微耕機在我省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格;暫停田中公司和迪揚公司其他產品補貼資格6個月。
(二)自發文之日起暫停吉振公司、曉光公司、豐農公司補貼產品經銷資格6個月。
(三)由購機者所在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按程序對購機者作出是否暫停補貼資格的處理決定。
(四)因違反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所引起的全部經濟糾紛和損失,由生產企業和授權經銷商自行承擔。
三、有關要求
(一)該產品補貼資格被取消前,購機者已購置且經核查未發現違規問題的補貼產品,可按規定向購機者兌付補貼資金;對不符合補貼規定的產品,不允許錄入且不予兌付補貼資金,已錄入的補貼申請應予作廢,已兌付的補貼資金由產銷企業將補貼資金退繳至當地縣級財政。
(二)企業經自查并整改到位,暫停期滿后可書面申請恢復補貼資格。暫停期滿后6個月內,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恢復補貼資格的,視為該企業自行放棄相關產品補貼資格,原則上不再恢復。
(三)各產銷企業要切實引以為戒,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規定,杜絕各類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加強補貼申請審核,規范補貼機具核驗,嚴格落實異常情形主動報告制度,發現問題按規定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陜西省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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