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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修訂)

作者: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辦公室 本站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7日 收藏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農業(農林水利、農業水利)委(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萬盛經開區農林局、財政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2010年印發的《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渝農發〔2010〕286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實施。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14年10月17日

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使用,保護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促進我市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和優化農機裝備結構的原則,確定、公布《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并定期進行調整。

  第三條 適于重慶市推廣的農機產品列入《目錄》。

  第四條 列入《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的試驗鑒定。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的財政補貼、金融扶持等優惠政策支持。

  第六條 《目錄》的制定、公布和調整,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七條 市農委委托重慶市農業機械鑒定站(以下簡稱市農機鑒定站)負責受理申請。

  第二章 目錄的內容和形式

  第八條 《目錄》有效期為三年,期間如有調整,市農委按年度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九條 列入《目錄》中的農業機械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農用搬運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設備、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其他機械等十四類。

  第十條 列入《目錄》中的產品信息應包括產品名稱、牌號、型號,主要性能指標、適用范圍以及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章 目錄的提出與審定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的產品申請新增列入《目錄》的,應于每年12月15日前自愿向市農機鑒定站提出申請。

  生產企業的產品申請列入下一期《目錄》的,應于本期《目錄》第三年12月15日前自愿向市農機鑒定站提出申請。

  生產企業提出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申報書(具體要求見重慶市農機化信息網);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及鑒定報告復印件等。

  第十二條 市農機鑒定站對申請的產品進行匯總和初審,并提出《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

  初審的主要內容為:①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別是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是否真實有效;②是否有集中的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的投訴;③產品推廣應用范圍是否適當等。

  第十三條 市農委組織專家組,對《目錄》草案或調整建議進行綜合審議,形成《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

  綜合審議的主要內容為:①產品的先進性;②產品的適用性及范圍;③產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產品的生產、銷售情況及價格;⑤產品質量及售后服務情況;⑥其它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目錄》審查專家組由農業機械管理、推廣、鑒定、科研等方面的專家和農業專家組成。

  第十五條 市農委通過重慶市農機化信息網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公示稿進行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市農委整理公示結果,對其中爭議較大,社會反映問題較多的企業或產品,進行調查核實,對《目錄》或調整建議做必要的修改后,送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簽。

  第四章 目錄的公布與調整

  第十七條 《目錄》及其調整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公布。市農委在征求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意見后,目錄及其調整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三個部門網站上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目錄》的調整包括增補、變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九條 《目錄》公布后,依企業申請按本辦法規定增補產品。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名稱、地址等產品相關信息發生改變的,其生產企業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發放單位申請變更后再申請《目錄》變更。

  第二十一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調查中發現企業有生產條件改變、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質量隱患、不履行服務承諾等情形的;

  (三)經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和農機產品質量投訴監督機構報告,有在使用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訴率高等情形的;

  (四)被農業部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取消農機購置補貼資格的產品或企業;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二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因質量問題出現人身傷亡事故,或試驗鑒定證書失效的,由市農委調查核實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市農委組織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檢查,發現與《目錄》不符的,責令整改,屬于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錄》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偽造、假冒《目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農機試驗鑒定、《目錄》審查及檢查監督等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農業機械生產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由市農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管理辦法》(渝農發〔2010〕286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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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地址: http://wg10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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